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等部门实行养犬管理信息共享,并逐步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登记集中统一办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