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同时需要携带免疫证明。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五日内接种狂犬病疫苗;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