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