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黑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