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黑土地上从事下列行为:(一)盗挖黑土;(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三)损坏、擅自变动黑土地质量监测站(点)永久性标志和基础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