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黑土地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盗挖黑土;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损坏、擅自变动黑土地质量监测站(点)永久性标志和基础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