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等。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