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等。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