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