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