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