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至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一)在村庄内公共区域堆放秸秆、柴草或者其他杂物,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二)擅自损毁村庄公共绿植、园林景观、垃圾收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