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至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一)在村庄内公共区域堆放秸秆、柴草或者其他杂物,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二)擅自损毁村庄公共绿植、园林景观、垃圾收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