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由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