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保洁责任人制度。保洁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洁责任,确保责任区干净整洁,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宅基地和居住地由使用者负责;

(二)农村承包地由承包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村庄集体所有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公共场地等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