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与村(居)民签订承诺书、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等方式,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督促村(居)民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