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与村(居)民签订承诺书、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等方式,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督促村(居)民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