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污水粪污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定期组织清掏、收运或者指导村民自行清掏、收运厕所粪污。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