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将城镇污水管网向村庄延伸覆盖。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就地利用或者依法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