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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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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垃圾治理
第十条
有效
禁止违法将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向乡村转移。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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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