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结合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制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