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