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本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