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转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置,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