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