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转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置,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