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充分利用原有自然山体、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