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者相邻地块补偿不低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