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