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