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