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三)将城市绿化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城市绿化的投入;

(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宜生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日常绿化工作的组织以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