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