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就近易地补建不低于原绿地等级和面积的城市绿地。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