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绿地所有者相应补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