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

(二)定期检查,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受损、死亡的花草树木和地被植物;

(三)维持绿化养护管理范围内绿地率指标;

(四)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