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二)定期检查,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受损、死亡的花草树木和地被植物;(三)维持绿化养护管理范围内绿地率指标;(四)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