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