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输配能力,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