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资源特色,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