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旅规划时,应当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旅游业发展需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