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