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森林、温泉、冷矿泉等生态资源以及优质医疗卫生、中医药养生保健等资源,引导旅游企业和旅游投资者建设综合性康养基地,开发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健康养老、康复疗养等健康旅游产品,促进康养旅游与现有景区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