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设计、开发、推广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挖掘农村自然资源、现代农业以及少数民族文化和特色民俗风情,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建设休闲农业重点县、特色旅游村镇(林场)、美丽休闲乡村和田园综合体,推动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改善乡村休闲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绿化、给排水、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推进乡村休闲旅游业态结构优化,突出田园生态、传统民俗、乡村民居的特点,指导开发建设度假酒店、汽车营地、康养中心、现代农业主题公园等特色旅游项目。
鼓励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