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风景道、观景平台等,规划建设自驾游精品线路,引导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居车、自驾车营地建设,在景区、公园、乡村旅游点等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旅居车停车位,并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加油、加水、供电、食品供应、住宿、露营、运动、紧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辆维修、废弃物收纳处理等配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汽车租赁业发展,引进国内外连锁汽车租赁企业在本行政区域设置服务网点,完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租赁服务网络,推广落地租车、异地还车业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