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