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九条有效经批准的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由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市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四)其他依法依规确需修改的情形。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