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