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市住建、林草、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