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依法查处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等行为。
市、区林草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内属林草部门管辖的森林资源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林业违法案件,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在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市、区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中心城区山体(公园、游园)保护的违法行为。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山体地名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