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分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中心城区山体的日常巡护,及时阻止并报告侵占、破坏山体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