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依据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恢复山体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