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