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溪市中心城区内的山体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明山区、平山区、溪湖区的主城区,具体范围由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陵:

(一)体现城市自然生态特征、展现城市特点和塑造城市景观;

(二)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功能;

(三)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需要保护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