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和建档工作,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坟墓以及其它设施采取分类处置措施,组织迁出、拆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