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十八条有效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竣工验收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权属单位负责已修复山体的管护。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